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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追征期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9]22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契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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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及契税追征期的请示》(黔东南地税呈[2009]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明确: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五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耕地占用税及契税的征收管理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你局在开展清理、追缴耕地占用税及契税欠税工作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的规定,在深入调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注意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税款追征期限,既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税收收入足额入库。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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