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10]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9
实施时间: 2010-1-2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3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41号)精神,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的管理
  (一)对获得减免税审批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减免税批复,在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上签注减免税项目、税种、所属时间、再就业情况等有关内容,并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签注章。
  (二)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减免税申请时,应认真审核《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目及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记情况。凡按规定已经享受扶持政策的,不得再重复批准其享受该项目税收优惠。
  二、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继续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地税发[2009]103号)的规定执行。
  (一)返乡农民工在县以上(含县城所在地)创业就业的,应持《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上述税收优惠。
  (二)返乡农民工在县以下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创业就业的,凭所属村委会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可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上述税收优惠。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部门的政务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下岗再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和服务。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 渝地税发[2003] 2003/10/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深地税发[2003] 2003/1/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财税[2013]10 2013/8/12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就业工作要点的通 豫劳社就业[200 2008/1/2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京地税企[2000] 2000/4/13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鄂劳社发[2008] 2008/3/3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 内地税字[2003] 2003/9/9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积极发挥集体协商机制作用促 沪人社关发[200 2009/1/12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人 鲁财税[2014]17 2014/6/9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 长政发[2010]10 2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