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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10]4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6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698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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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明确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即:台球、保龄球项目的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其余娱乐业项目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20%。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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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foneyok   2012年12月4日 +25金币
已失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011年1月1日起,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为5%;其他娱乐项目营业税税率为10%。
视野网友   2010年11月17日 +25金币
标题中多了一个“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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