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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8]4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7
实施时间: 2008-5-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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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所持县(市、区)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程序及后续管理工作,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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