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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州中铁诚信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运输代理业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3]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
实施时间: 2003-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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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贵阳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贵州中铁诚信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运输代理业营业额暨核准专用发票问题的请示》(贵铁经函[2000]181号)收悉。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及运输代理业的实际,经研究,对贵州中铁诚信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运输代理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贵州中铁诚信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从事的运输代理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
  二、运输代理业纳税人代货主支付的费用包括:铁路运杂费、公路运杂费、水路运杂费、航空运杂费、装卸费、仓储费、保险费等。
  对上述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代付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准许从收取的价款中减除。
  三、运输代理业纳税人应对各项收入及支出费用进行认真核算,如实申请,对于核算不清,申报不实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三年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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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粤地税函[2005] 2009/2/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运输代理业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票 深国税函[2013] 201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