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邮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税[2006]1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6-19
实施时间: 2006-6-19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9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邮政局,贵阳邮区中心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免征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是国家支持邮政业发展、增强普遍服务能力、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利的重要政策。各级邮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树立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各级邮政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确保各项收入核算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各级邮政企业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财税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2006年已缴纳的应享受免征营业税在以后月份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的相关事宜。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邮政局。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局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 桂财税[2012]42 2012/5/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服务网点服务费 甬地税二[2007] 2007/9/26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 财预[2013]442号 2014/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 2008/5/28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0] 2000/10/8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货物运输代理业和港口 辽地税发[2005] 2006/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税[2011]10 2011/1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 厦地税发[2001] 2001/1/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甘地税一[2001] 2001/10/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 京国税函[2005] 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