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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7]7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6
实施时间: 2007-5-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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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按照《通知》的各项要求,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做好纳税服务,充分利用有关数据,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进一步扩大代扣代缴明细申报范围。从今年起,对上市公司一律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办法,将所有高管人员纳入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管理范围。对在专项检查中查处的偷税数额较大、情节特别恶劣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请各地于8月底前选择1-2个查处的个人所得税典型案例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稽查局)。
  200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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