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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0]3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1
实施时间: 1999-7-1
失效时间: 2009-2-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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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实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审核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内资企业和组织。
  本条所称的地方内资企业和组织是指:地方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所称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等。具体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暂行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及普通发票中注明金额。即,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第五条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低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第六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一)抵免期限应自购置国产设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起不间断地计算。即,企业当年购置国产设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投资额时,可延续抵免5年。但到第5年底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则不能延续到第6年抵免。同时,5年之中出现某年度没有新增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时,也要连续计算抵免期限。
  (二)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额,应先投资后抵免,按顺序不间断地计算抵免期限。即,企业当年或以后年度分别购置国产设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额,首先用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下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抵免后新增企业所得税还有余额的,则可抵免下一年度的投资额。以后年度的投资额按此顺序类推抵免企业所得税,但每一年度的投资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七条 税务机关查补或审计部门审计出的少缴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或审计少交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八条 企业用银行(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购置设备的投资,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总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其计算公式:
  (一)财政拨款额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财政拨款÷(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投入+财政拨款)
  (二)财政拨款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财政拨款额占项目总投资比例
  (三)应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项目投资总额-财政拨款投资额
  第九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经贸委《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技术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企业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递交书面抵免申请,并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附表1)。同时,必须提供盖有“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或省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和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有效凭证资料。对不需国家经贸委和省经贸委审核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提供省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2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的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程序: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后,必须对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初审意见和报告,并要求纳税人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后,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或审批。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料有权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省地方税务局在接到下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后,1个月内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下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1、需企业或下级税务机关增补有关资料的;
  2、有重大质疑须调查审核的;
  3、下发通知正逢节假日期间的。
  (四)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遇节假日时间顺延),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附表2),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省地方税务局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六)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附表3)
  (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6月20日前,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和资料,以便掌握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所得税额,分析对所得税收入的影响。
  第十四条 经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成员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取得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资格认定。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抵免额。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五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减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免税款但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6月3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审核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表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附表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附表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相关附件:
附表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doc    
附表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doc    
附表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黔地税发[2009]22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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