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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预[2002]5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6-25
实施时间: 2002-6-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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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通知精神,将财预明电字[2001]3号(黔财预[2002]02号文件转发)附件所列企业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分别按50%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不实行跨地区分享。凡2002年1月1日以来各地已缴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请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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