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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等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09]5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0
实施时间: 2009-4-2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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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蔓延,就业形势相当严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问题尤为突出。为了促进就业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等文件,省政府也下发了《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8]18号)等文件。为贯彻落实好上述文件精神,结合税务系统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促进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就业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促进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杜会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税务机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工作目标的重中之重。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增强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各项工作,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就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促进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打折扣,真正落实到位。
  (一)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按3%征收率征收。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杜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04]149号)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75号)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为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为100元。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9.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贯彻落实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1.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贯彻落实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及时跟踪反馈,为促进就业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一)加强对促进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网站、12366服务热线等宣传渠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送政策活动。不仅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还要宣传办理优惠政策的具体程序。要特别注重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宣传。在做好日常性宣传的同时,也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活动,注入促进就业工作的宣传内容,做好重点专题宣传。
  (二)优化纳税服务。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帮助相关企业和人员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要简化手续,严格执行涉税事项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要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纳税成本,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部分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从2009年1月1日起,各级国税机关取消向纳税人收取纳税申报表、涉税事宜申请审批表工本费。
  (三)加强政策调研反馈。对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反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按时认真统计上报就业再就业税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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