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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贵州邮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5]13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8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87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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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邮政行业是国家公用事业,邮电分营是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引进竞争机制,提高邮政行业适应市场能力的重大举措。贵州邮政独立运营六年来,承担的普遍服务任务繁重,服务成本高,政策性亏损严重。为支持我省邮政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我省邮政系统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三年的免税照顾,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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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0年6月8日
作为中国最发达地区之一的广州,早在05年3月就出台了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自有房屋税费减免》却“减免幅度为5000元以下减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的税费”,而处于落后地区的贵州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却要按照房租收入的22.45%征收房产税,这对贵州的残疾军人和烈属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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