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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7]30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3
实施时间: 2007-2-1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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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立即停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由于我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内容将有较大变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销毁工作在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施行以前暂不开展,待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工作。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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