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城市公共交通车免征车船税或给予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8]10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21
实施时间: 2008-10-2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58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扶持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城市公共交通车免征车船税(第一种方案)或给予财政补贴(第二种方案),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第一种方案: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格;
  (二)在城市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三)营运票价经物价部门审批确定;
  (四)营运车型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
  (五)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辆(如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
  第二种方案:对城市公共交通车暂不减免车船税,对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辆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遵义市、六盘水市和黔南州执行第一种方案;贵阳市、安顺市、黔东南州、毕节地区、铜仁地区、黔西南州执行第二种方案。
  上述方案于2008年分别试行一年,以后年度根据执行情况作相应调整。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 2009/4/2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津财农[2010]22 20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