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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边贸企业经营废旧物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函[2001]40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16
实施时间: 2001-11-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7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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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边贸企业经营废旧物资能否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优惠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边贸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优惠政策,但边贸企业经营废旧物资必须与经营其他物资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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