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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金融[2010]14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2-12
实施时间: 2010-3-1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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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妇联组织,辖内各银行、各担保公司:
  为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推动我市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
  及时函告有关部门。
  附件: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发展权利,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方式,解决妇女自主就业和创业贷款资金费用问题,推动妇女创业,扩大妇女就业渠道、挖掘和创造更多的妇女就业岗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和市委市政府促进创业就业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各级妇联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部门之间协作与沟通,与经办担保公司和经办金融机构,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提高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服务效率。
  第三条 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个体经营从事微利项目据实全额贴息;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根据吸纳符合规定妇女人数情况,全额贴息或按一定比例贴息。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条件的妇女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女性。包括:农村妇女;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求职登记,并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女性农村转移劳动力;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妇女失业人员;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女大学毕业生、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女复员(转业)军人。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人员财政贴息贷款额度:个体经营从事微利项目的初次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诚实守信按期还本付息的,再次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小企业的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实际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以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财政按实际利率据实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不予贴息。
  第六条 借款人在同一期间内,取得多笔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贷款,市财政仅对一笔贷款予以贴息。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贴息条件借款人(以下简称“贴息借款人”),是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并符合条件的妇女借款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担保机构是指政府部门委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与受托担保机构签订《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经国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各银行类金融企业。经办银行是指上述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
  第二章  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请和审定
  第十条 贴息借款人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符合条件的妇女,企业一次招用符合条件妇女达到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的,在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期限内由市财政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十一条 贴息借款人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符合条件的妇女,企业一次招用符合条件的妇女达到10人以上(含10人)的,在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期限内由市财政按实际贷款据实全额贴息。
  第十二条 贴息借款人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
  贴息借款人可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妇女联合会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也可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贴息申请须和贷款申请同时向同一受理单位提交。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须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用)》(以下简称《企业贴息申请表》)一式五联,分别由注册登记地区县妇女联合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留存。注册登记区县妇女联合会根据妇联组织对贴息借款人的了解情况提出推荐意见,会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审查,对审查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申请,区县妇女联合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在《企业贴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区县妇联组织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小额担保贷款资料送市级受托担保机构。
  贴息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二)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居民身份证;
  (三)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或农村妇女身份证明(户口簿);
  (四)所招用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或农村妇女身份证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以及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妇联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可与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时要求的材料共用。
  第十三条 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企业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留存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和财政贴息复核的依据,另一份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章 符合条件的妇女为个体工商户或从事农村个体经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请和审定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按照自愿申请,妇联组织推荐或社区初审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信用社区出具相应担保文件,商业银行复核贴息申请,财政部门依据经办银行计息材料、担保机构复核意见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的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手续。
  第十五条 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从事农村个体经营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自愿申请微利项目财政贴息,可向基层妇联组织提交微利项目经营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基层妇联组织根据了解到的借款人情况,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推荐给社会保障事务所。借款人也可向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微利项目财政贴息书面申请。
  初审合格的贴息借款人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个体工商户用)》(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贴息申请表》)一式四联,分别由基层妇联组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留存。基层妇联组织或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料和《个体工商户贴息申请表》记载的情况与承诺,对贴息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初审,确认贴息借款人身份、是否从事微利项目等。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个体工商户贴息申请表》上签章确认,由基层妇联组织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资料随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资料转受托担保机构。
  因贴息借款人持有的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具体载明所从事的微利项目内容,而决定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中做出相应的承诺及相应的第三人信用担保。
  贴息借款人持有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仅载明是微利项目的,无须第三人对其承诺担保。
  贴息借款人持有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宽泛的,贴息借款人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中承诺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否则退还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贴息借款人在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的承诺,应由除配偶外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生活来源的人员以个人信用进行担保。担保人担保内容为监督和督促贴息借款人履行诺言,贴息借款人违背承诺时协助追补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以承诺形式获得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贴息借款人,在享受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期间改变经营范围,并超出微利项目规定范围,应从即月起自行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财政贴息同时终止。并在提出申请财政贴息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填写自行终止财政贴息通知书。
  第十六条 受托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留存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和财政贴息复核的依据,另一份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 建立信用社区的,贴息借款人的申请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同本办法第十五条,信用社区、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的审核程序根据信用社区协议,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微利项目是指下列经营项目
  (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项目。
  (二)从事非农业经营项目:
  1.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自主和合伙创业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2.零售业:指为方便城乡居民,开办的小型综合零售商店、小超市形式开办的便利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居民等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方式的销售活动,也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的活动,(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的销售除外,大型综合百货商店、大型超级市场、主营酒类、烟草制品、医药、医疗器材、汽车、摩托车、燃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钟表、眼镜、化妆品、珠宝首饰、古玩、字画、邮币卡零售除外)。
  3.住宿和餐饮:
  (1)住宿业是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出租房屋、公寓等长期提供住宿场所的活动除外,按照国家规定评定的星级宾馆、饭店、酒店除外,招待所、会议中心、培训中心、休疗养所除外)。
  (2)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宾馆、饭店、酒店、火车、轮船内设的非独立餐饮服务除外,各类茶馆、酒吧、酒馆、咖啡厅、咖啡屋、咖啡馆等除外)。
  4.工艺美术品制造及其他手工加工业:指以美术技巧加工制造各种与实用相结合并有欣赏价值的工艺品,分为日用工艺品,即经过装饰加工的生活实用品,和陈设工艺品,即专供欣赏的陈设品,(以贵金属(金、铂、银)及其合金以及钻石、宝石、翡翠、珍珠等为原料的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除外)。以及其他以手工加工形式的生产活动。
  5.搬家、配送等服务业。
  6.递送服务业:指国家邮政系统以外的单位提供包裹、小件物品的收集、运输、发送服务,以及为顾客提供快速、便捷、灵活的商务快送服务。
  7.居民服务业: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活动。
  (1)家庭服务:指为居民家庭提供保姆、家庭护理、厨师、洗衣工、病床护理等家庭服务的活动(介绍家庭服务相关劳务人员的中介服务除外)。
  (2)洗染服务:指专营的洗衣店、干洗店、洗染店。
  (3)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指专业理发、美容和保健服务(保健按摩、足底按摩及泡脚、健美健身、医疗护理、整容服务除外)。
  (4)摄影扩印服务:包括摄影服务、照相馆服务、图片社服务、照片冲扩印服务、利用计算机进行照片加工处理服务以及其他摄影扩印服务。
  8.办公服务业:指为商务、公务及个人提供的各种办公服务,包括:翻译、电脑打字、排版、打印、装订服务,复印、传真、电话服务,名片印制、刻章服务,喷绘、晒图服务,标志标牌、铜牌、奖杯、奖牌、奖章、锦旗设计制作服务,以及其他办公服务,(石、玉、象牙等艺术篆刻、印刷厂的批量印刷活动除外)。
  9.其他服务业:指为社区居民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以及其他日用品的修理服务,对建筑物、办公用品、家庭用品的清洁和消毒服务(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零售和维修一体的门市部,卫生防疫站除外)。
  第十九条 贴息借款人所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无超出第十八条所规定范围,并以此作为符合财政贴息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经营项目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选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依照其说明辨别。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无法明确辨别的项目,由所在区县财政局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妇女联合会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对审定为财政贴息的由所在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妇女联合会共同出具贴息意见书,作为该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附件。
  第四章 符合条件妇女未经过政府设立的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而取得的贷款,履行还本付息责任后财政贴息的申请和审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借款人未经过政府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而取得的贷款,在借款人按期履行还本付息责任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财政贴息。贴息标准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指导下,负责提供贴息借款人相关贷款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反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妇女未经过政府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而取得的贷款,按期履行还本付息责任后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
  借款人可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妇联组织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填写《企业贴息申请表》或《个体工商户贴息申请表》一式四联,分别由注册登记地区县妇联组织、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经办银行留存。
  注册登记地区县妇联组织会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的申请及其提交的能够证明符合贴息条件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由区县妇联向市妇联提交书面贴息申请,并出具对个体经营者身份和是否符合微利项目的审核意见;出具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招用符合条件妇女身份、招用人数等情况的审核意见。
  市妇联于每年3月1日至20日受理财政贴息申请,汇总各区县情况,编制汇总及明细情况表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返市妇联。市妇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人行营业管理部,人行营业管理部依据经办银行提供情况、市妇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汇总及明细表,对借款人在同一期间内有无一笔以上贷款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 商业银行及贴息借款人资格复核
  第二十四条 与受托担保机构签订《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在开展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前,应向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在贴息借款人按《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申办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时,应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作为要求财政审核拨付贴息资金的依据。对在复核中发现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条件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通知贴息借款人、审核的妇联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托担保机构、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资格进行复核的资料,除包括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和各审核部门签署确认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外,还应要求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贴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农村妇女身份证明(户口簿);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四)妇联或社保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资格进行复核的资料,除包括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和各审核部门签署确认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外,还应要求贴息借款人为合伙经营创办小企业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二)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居民身份证;
  (三)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或农村妇女身份证明(户口簿);
  (四)所招用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或农村妇女身份证明(户口簿)。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以及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妇联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财政贴息的审核、拨付
  第二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按季度拨付。
  (一)每季度末,商业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数额汇总后,编制《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受托担保机构、市妇联、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和市财政局。对于履行还本付息责任后贴息的贷款,商业银行编制《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后,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贴息。
  (二)受托担保机构收到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核对贴息项目,并对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复核,发现不符的将调整内容做出书面说明后,连同最终确认结果报市财政局。
  (三)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收到商业银行《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对贴息借款人的身份和是否从事微利项目进行复核,发现不符的将调整内容做出书面说明后,连同最终确认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商业银行、市妇联报送的书面贴息申请、《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以及受托担保机构的核对情况和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复核确认结果进行审核,各方面情况相符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三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妇女未通过政府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而取得的贷款,履行还本付息责任后的财政贴息资金每年拨付一次。
  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通知审核确认财政贴息的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经办银行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到市财政局办妥财政贴息前的备案手续。
  市财政局根据市妇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营业管理部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予以贴息。在各经办银行全部办妥备案手续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至贴息借款人贷款经办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我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政府预算科目中支付。
  第七章 微利项目的补充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微利项目的补充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就业岗位为目的,根据我市各区县的具体情况确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财政局提出,按照规定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中央有关部委备案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向社会公布的微利项目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微利项目均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依据。
  第八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县财政局要对辖区内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妇联配合做好财政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妇联组织做好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和反映,保障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区县财政局要及时将本辖区财政贴息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通报市财政局,应定期将本辖区内已确认的财政贴息项目数量、涉及的资金规模及再就业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总行或本市分行(或在京营业总机构),按季将本行发放的按规定符合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数量、贷款数额、应贴息额等情况报市财政局。为满足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管理的需要,随时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要及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
  第三十六条 基层妇联组织应建立贴息借款人信用备查簿,记录贴息借款人申请和承诺等有关内容供公众查询监督。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贴息借款人的贴息条件进行初审,按照审慎原则进行推荐,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已经贴息的项目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贴息条件的情况出现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反映情况,共同保证贴息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七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建立贴息借款人信用备查簿,记录贴息借款人申请和承诺等有关内容供公众查询监督。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审查工作,及时通报申请贴息人的情况;对已确认符合条件贴息借款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停止贴息。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及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要对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资金的发放、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市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检查或抽查;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九条 对申请贴息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已贴利息、登记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人行营业管理部对认真审核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经办银行、担保机构、信用社区及基层妇联组织中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分。
  第四十一条 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结合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予以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妇联对区县妇联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给与指导和督促。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工作优势,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宣传、服务工作,要严格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审查程序,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申请贴息人的情况,努力提高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效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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