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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房屋登记信息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价房[2010]3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2-1
实施时间: 2010-2-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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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费等问题的请示》(榕价房[2009]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市房屋登记信息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个人和单位提供房屋登记簿相关信息查询和复制,可向申请人查询的个人和单位收取房屋登记信息服务费。
  二、房屋登记信息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你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按可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等相关服务并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房屋登记信息服务收费包括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费和房屋登记信息资料复制(含出具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下同)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查询费为每本每次9元。
  (二)房屋登记信息资料复制费:
  1、个人房屋信息:住宅每份(以一本登记簿内的登记信息为一份,下同)每次为100元,非住宅每份每次为200元。出具产权备案证明每份每次20元。
  2、 单位房屋信息:住宅每份每次为200元,非住宅每份每次为400元。
  四、你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应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10年2月10日起执行,期限2年。2010年2月15日以前仍按省物价局闽价房[2008]305号文件规定执行,省物价局闽价房[2008]49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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