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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8]2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9-12
实施时间: 2008-9-12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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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深入本地相关企业摸清情况,积极帮助企业整理申报优惠政策的材料;财政部门收到非中央直属企业(中央直属企业的材料直接报财政部)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转报我厅,由我厅汇总上报财政部。
  联系人:蔡海翔;联系电话:025-83633089;电子邮箱:chx_100@。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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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 苏财税[2008]30 2008/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