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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8]3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9-12
实施时间: 2008-9-12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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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深入本地相关企业摸清情况,积极帮助企业整理申报优惠政策的材料;财政部门收到非中央直属企业(中央直属企业的材料直接报财政部)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转报我厅,由我厅汇总上报财政部。
  联系人:蔡海翔;联系电话:025-83633089;电子邮箱:chX_100@。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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