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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6]3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2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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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设备和设施的价值”,这里所指的扣减原来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是指扣减原来设备和设施的帐面原值。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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