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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4]13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3
实施时间: 2004-9-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5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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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安装工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的安装工程作业,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上述设备,仅指已在工程设计图纸或合同、协议上所列设备清单上标明,且在下列列举范围内的设备:
  一、通用机械中的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为设备。
  二、工艺设备中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为设备。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三、热力设备中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为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为设备。循环水系统中的施转滤网视为设备;启闭装置中的启机视为设备。
  四、自控装置及仪表中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为设备。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计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达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为设备。
  五、通风设备中的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为设备。
  六、电气设备中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为设备。
  七、各种安装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为设备;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为设备;随炉窑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为设备。
  八、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省安装工程中设备界定的原则和方法以此文件为准。
  本通知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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