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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库[2010]31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4-14
实施时间: 2010-4-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472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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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指标管理,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行为,现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月度用款计划编报的问题
  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宁波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甬财政库[2007]449号)规定,全面掌握本单位月度用款情况,合理编制用款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一般情况下,财政部门每月只下达一次用款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再另行商定。
  二、关于预算单位之间财政性资金往来的问题
  1、预算单位之间因购买服务等费用性支出进行资金划转的,须在用款计划备注栏中注明具体用途,并标上“费用性支出”。
  2、下级预算单位按规定上缴上级预算单位的款项,须在用款计划备注栏中注明“上缴款”,并通过以下科目核算:下级预算单位列“上缴上级支出”,上级预算单位列“其他收入”。
  3、除上述两项外,预算单位之间其他财政性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预算指标调整处理。其中,市级预算单位给县(市)、区预算单位的款项,由市级预算单位会同市财政部门发文分配,财政指标作相应的预算级次调整;市级预算单位给同级其他预算单位的,由该市级预算单位出具书面分配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财政指标调整予以解决。
  三、关于现金管理的问题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符合规定使用现金外,单位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现金,积极推行公务卡改革,严禁通过零余额账户取现将现金转移至本单位其他账户,或用于调整科目等。
  四、关于预算单位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的问题
  因托收或其他特殊原因,预算单位确实需要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的,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并在用款计划备注栏中注明具体用途,且标上“归还托收资金”等内容。
  望各预算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财政业务部门联系。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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