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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10]3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22
实施时间: 2010-3-22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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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448号令)》及《财政部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精神,现对《四川省地税局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4]2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三、删去第二、第三、第四条。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4]26号 2010年3月22日修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448号令)》及《财政部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精神,现就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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