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10]3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22
实施时间: 2010-3-22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9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448号令)》及《财政部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精神,现对《四川省地税局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4]2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三、删去第二、第三、第四条。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4]26号 2010年3月22日修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448号令)》及《财政部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精神,现就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 黔地税发[2007] 2007/6/2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 苏政办发[2003] 2003/12/31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琼财税[2004]98 2004/10/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 贵州省国家税务 2011/10/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闽财税[2016]33 2016/9/1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 皖地税函[2002] 2002/8/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 桂地税发[2007] 2007/5/2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的通 云政发[2010]17 0001/1/1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金市财教[2009] 2009/4/13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地税局山东 鲁教财字[2004] 200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