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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10]4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30
实施时间: 2010-3-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5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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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146号)作如下修订:
  删除第一、三、四条。
  修改后的正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146号,2010年3月10日修订)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7]146号  2010年3月10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劳务报酬所得实行预扣税办法。为防止化整为零、税款流失,凡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所得的同时按支付金额依20%的预扣率预扣税款,次月七日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已预扣税款;纳税人凭扣缴义务人开据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于年终后的三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向支付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清算税款。逾期不报者,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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