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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经一[2007]110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5-23
实施时间: 2007-6-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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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护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和人才,促进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对2003年共同制定的《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正式印发。
  附件:《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国家《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保护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技艺和人才,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公开、公平、科学、高效地使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为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年度资金总额度为1000万元。北京市财政局每年在“文化创作与保护”预算科目中安排资金200万元,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800万元。年度预算资金使用在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资金使用方向
  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为专项补助。
  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和技艺保护,促进行业振兴与发展。发展资金具体使用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和大师工作室的建设;
  (二)技艺抢救、保护和创新;
  (三)发放大师带徒津贴,促进人才保护和人才培养;
  (四)征集、收藏、宣传、出版传统工艺美术技艺资料和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五)组织工艺美术大师创作优秀作品;
  (六)工艺美术方面的科研和产品开发;
  (七)举办大师作品展览会,组织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
  三、资金申报及拨付
  (一)根据《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规定,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市财政局、市工业促进局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凡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或个人,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只要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均可向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或通过市工业促进局工业发展资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已申报政府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下年度具体项目及专项资金预算,每年9月30日前报市工业促进局、市财政局。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促进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论证。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促进局对项目进行综合论证后,下达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拨付到市工业促进局,市工业促进局与立项单位签订合同后拨付资金。
  四、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和市工业促进局负责对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市财政局和市工业促进局,对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的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监督。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工业促进局汇报;每半年应向市工业促进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项目效益等相关材料。
  (四)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对有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业促进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30日后施行,原办法《关于印发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经行管[2003]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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