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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社[2009]42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3-18
实施时间: 2009-3-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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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精神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
  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资金划转区县后的支出责任,规范市与区县两级关系,不断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现将《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依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划转区县社会保障事项资金后的支出责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原则
  (一)坚持基本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根据社会保障各专项资金特点,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结合各区县财力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现状,综合考虑各区县功能发展定位。
  (二)坚持区县管理和提高效益原则。划转社会保障事项政策明确、标准清晰,按照政策标准、人数和补助比例测算划转资金,进一步增强区县统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提高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三)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保障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区县要保证划转医疗卫生事项资金的依法增长;规范下划资金预算管理,全额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严格预算约束机制。
  (四)坚持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原则。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纳入绩效考评范围,规范和提高划转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划转资金管理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以及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章 划转社会保障事项发展规划和测算标准
  第三条 划转区县社会保障事项及列支科目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1、居家养老补助事项(科目:老年人福利,2081002)
  2、优抚社救对象危房改造补助事项(科目:其他优抚支出,2080899;其他农村社会救济支出,2081899)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事项(科目: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99)
  4、城乡无保障老年补贴事项(科目: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99)
  5、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贴事项(科目: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99)
  6、社保机构事业发展及就业政策补贴事项(科目: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款,20801;就业补助款,20807)
  (二)“医疗卫生”类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事项(科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100406)
  2、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零差率补助事项(科目: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支出,2100399)
  3、乡村医生补助事项(科目:其他农村卫生支出,2100899)
  4、农村改水改厕补助事项(科目:农村改水改厕,2100898)
  5、支持区县公共卫生及公益性医疗机构事业发展补助事项(科目:医疗卫生类,210)
  第四条 划转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测算标准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1、居家养老补助。发展规划:应对人口老龄化冲击,继续推进首都社会养老事业发展,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我市老龄事业,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
  测算依据:按2007年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老年人人数,按照每人补助12元的标准测算。
  2、优抚社救对象危房改造。发展规划:保障农村特困群体基本住房需求,逐步改善农村优抚社救对象住房条件。
  测算依据:优抚对象翻建户数300户,每户补助1万元;社救对象翻建户数770户,每户补助0.7万元;社救对象住房维护户数230户,每户补助0.3万元。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发展规划:保持城镇无保障老年人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和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确保
  各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及时足额纳入市级统筹基金账户,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测算依据:老年人18.8万人,大病补助标准550元/人.年,门诊补助标准200元/人.年;学生儿童128.4万人,补助标准25元/人.年;无业人员47万人,补助标准分为残疾人550元/人.年和其他人50元/人.年。
  4、城乡无保障老年补贴。发展规划:按照《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京政发[2007]35号)要求,确保我市城乡无保障老年人养老补贴按月足额发放。
  测算依据:按照2008年7月底实际享受人数55.48万人和8-12月预计新核增享受人数2.78万人确定享受人数总数,按照200元/人.月补贴标准和不同区县补助比例进行测算。
  5、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贴。发展规划: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按月及时足额发放,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参保率,逐步实现我市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目标。
  测算依据:2008年我市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数71081人*补贴标准280元/人.月。
  6、社保机构事业发展及就业政策补贴。发展规划:支持社保机构事业发展,逐步改善社保机构软硬件条件和服务质量,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完成各项就业政策目标,提高我市统筹城乡就业再就业的工作力度。测算依据:
  (1)社保所经费根据现有个数,按照5万元/个的标准予以补助;
  (2)社保经办机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和农保经办机构,每个区县补助20万元;
  (3)就业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按每个区县2个、每个5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4)就业政策补贴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按照2007年户籍人口,按照每人补助5元测算。
  (二)“医疗卫生”类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发展规划: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市政办发〔2005〕25号)和《关于调整和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政策的意见》(京政办发[2007]55号)要求,逐年提高政府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新农合参保率,逐步解决我市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测算依据:2008年北京市13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区县实际参合人数为2713494人。根据文件规定,市级财政2008年对生态涵养区、城市发展新区、城市功能拓展区的补助标准分别为135元/人?年、105元/人?年、60元/人?年。
  2、社区卫生零差率药品补助。发展规划: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基础作用,通过零差率补贴政策降低
  居民用药成本,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测算依据:根据2008年各区县零差率药品预计销售额,补助15%加成差价,分区县按照70%和100%两种补助比例测算。
  3、乡村医生补助。发展规划: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基本待遇,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在公共卫生服务和常用药品零差率销售中所起的作用,逐步推进实现我市广大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目标。
  测算依据:4964人*800元/人.月×12×50%。
  4、农村改水、改厕。发展规划:以提高农村生活饮水卫生质量为核心,强化农村生活饮用水质净化、消毒,建管并重,加强农村水厂(站)管理;因地制宜,整体规划,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农村改厕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农村无害化公厕建设,以农村改厕带动农村环境卫生政治,改善农民居住环境。
  测算依据:按照2009年、2010年农村改水工程计划,联村项目、更新项目按人均150元补助,水处理项目按每个项目36万元补助,扶贫项目按每个项目25万元补助,扩村项目按每个项目17万元补助,消毒项目按每个项目1.8万元补助。改厕资金按户厕数量10万户、每户补助250元测算。
  5、支持区县公共卫生及公益性医疗机构事业发展。发展规划:逐步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软硬件条件,做实首都公共卫生体系网底,体现政府投入向公益性医疗机构倾斜,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首都社会和谐。
  测算依据:按2007年常住人口,每人补助20元测算。
  第三章 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
  第五条 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保障市级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支出。完善体制后,凡区县社会保障事权范围内的事项,除中央明确要求省(市)级政府配套的,市级原则上不再予以补助。负责督促区县财政部门依法安排资金,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完善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市级各相关社会保障部门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目标和重点,依照各自职责,制定和完善划转社会保障事项的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负责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工作任务目标、检查考核指标等,年度执行中及年底进行项目进度检查,确保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三)区县财政部门职责。负责保障本级社会保障事业支出,安排资金、落实划转社会保障项目支出等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社会保障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标准,根据划转事项的性质、类型、特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落实各项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划转事项按时保质完成,组织绩效考评。
  (四)各区县相关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围绕区域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负责落实市级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负责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实施和决算编制,并保证资金安全使用。
  第六条 各区县应结合各区县自身发展实际情况,细化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制定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程序。
  第七条 划转区县社会保障事项在以后年度涉及补助人数增加和补助待遇标准提高所增加的支出,以及今后新出台属于区县事权范围内的社会保障政策所增加的支出,全部由区县负担并确保落实。
  第八条 建立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季报和年报制度。区县财政部门按季报送划转资金落实情况。区县各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将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年度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各市级相关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市级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划转社会保障事项建立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及工作任务目标,指导区县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区县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绩效管理要求,确保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落实到位。
  第十条 区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划转事项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标准。对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明确并公开划转社会保障事项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各社会保障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各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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