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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预[2009]43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3-19
实施时间: 2009-3-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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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为顺利实施新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做好各项划转事项的落实工作,全面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各类划转区县事项的支出责任,规范市与区县管理权属关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政策明确、标准清晰,涉及百姓切身利益及区县管理更有效率等支出项目及资金划转区县,进一步调动市级“宏观调控”和区县“自主发展”两个积极性,促进划转事项事权、责任、财力相统一,增强区县统筹发展能力,落实各项相关事业发展规划,规范项目划转后市与区县财政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全面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切实落实区县功能定位,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部分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划转区县后,相应的事权、支出责任同时划转。调动和发挥区县积极性,增强区县统筹发展能力,促进全市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市与区县管理权属关系,划转事项资金使用方向围绕市级各主管部门中心工作开展,管理方式由市级主管部门拥有调控权与支配权转变为市级主管部门拥有调控权、区县拥有支配权。
  第五条 坚持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划转资金类型众多,涉及城市运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文化、“三农”、生态保护等资金,区县要针对不同类型和性质的资金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管理程序,切实加强划转事项管理,认真落实支出责任,确保各项事业发展规划顺利实施,最大限度发挥划转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民主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区县要保证农林水、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等划转资金的依法增长;规范划转资金预算管理,全面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严格预算约束机制。增强划转资金管理透明度,主动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以及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宏观调控、政策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制定和完善划转事项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工作任务目标、检查考核指标等;做好年中的项目实施进度检查与指导;加强年底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确保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配合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划转事项资金安排使用的监控管理。指导各区县财政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落实各项支出责任。指导区县完善对街道、乡镇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的转移支付力度。协调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市对区县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框架下,建立健全“区县落实划转事项支出责任综合评价指标”。完善划转事项绩效考评机制。
  第九条 区县政府负责安排资金、落实项目等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发展战略及市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划转事项的性质、类型、特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落实各项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划转事项按时保质完成,落实体制完善所调整事项的各项改革与调标政策,促进各项社会事业有序发展。其中区县财政部门要将划转事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列支科目,全额列入本级预算,体现预算完整性;对涉及依法增长的事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划转资金计入区县依法增长基数,确保相关事业经费依法增长;足额安排区县原有事业发展的配套资金,不能用市级划转资金替代区县原有投入,不得降低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标准,确保各项事业发展支出在原有规模上保持一定增长。
  第十条 明确界定市与区县的支出责任。完善体制后,市级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与引导,承担市级政权运行经费及市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组织实施跨区县项目,促进区县均衡发展等。区县负责提供辖区内公共服务,承担体制完善所调整事项的支出责任,保证区县政权运行经费及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落实市级各项政策。体制完善后,凡区县事权范围内的事项,除中央明确要求省(市)级政府配套的,市级原则上不再予以补助。
  第五章 划转事项的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各项相关发展规划和标准等,对区县落实划转事项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意见。各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的综合评价计入该区县“落实划转事项支出责任综合评价指标”,指标纳入市委组织部对区县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之中。同时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意见,提出转移支付调整方案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区县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将划转事项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按照相关要求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将划转事项资金落实情况纳入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范围,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可按本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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