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采购[2009]102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5-25
实施时间: 2009-5-25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作用,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之前,就我市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工作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试点。
  二、本通知中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公布的《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可登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www.bjkw.gov.cn查询)中的产品。
  本通知中首购产品是指纳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公布的《北京市政府首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可登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www.bjkw.gov.cn查询)中的产品。
  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评审的具体规定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787号)执行。
  四、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北京市政府首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一)对于《北京市政府首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同类产品只有一种的情况,可按单一来源方式实施。具体程序为:采购人在项目申报时直接申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也不需网上公示),市财政局依据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小组出具的在首购目录内同类别产品唯一性证明批准后,采购人可直接与首购产品供应商签订合同。在首购信息化系统开通前,采购人以纸质方式进行申报。
  (二)对于《北京市政府首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同类产品达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情况,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人要建立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统计机制。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本区县或本系统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情况,具体包括: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名称、数量、金额,上报市财政局。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文件目录
  北京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文件目录
  1、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908号)
  2、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787号)
  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786号)
  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18号)
  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财采购[2009]370号)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支持和促进企 大地税发[2014] 2014/2/13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开展自主创新与提供政府采购 辽政发[2017]8号 2017/2/20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 湘财购[2007]23 2007/11/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 皖地税[2008]10 20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