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经一[2009]129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6-26
实施时间: 2009-6-26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3.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说明
     4.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北京市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和《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等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财政部和市财政局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包括农民新购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微型客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我市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括:
  (一)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二)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小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
  (三)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四)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五)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
  (六)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和直补农民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条件
  第六条 补贴对象: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在规定时间内换购或购买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申请享受财政补贴。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必须同时列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及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地方环保达标排放汽车产品目录内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及摩托车,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农民车主报废原有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汽车;
  (二)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三)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汽车;
  (四)农民购买摩托车。
  第八条 每户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汽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买车辆的车主须为同一人;
  (二)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三)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四)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第九条 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购买人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报废车辆应交售市政府认定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的车辆需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在市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的车辆需取得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条 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三章 补贴标准、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农民以购买微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汽车为目的而报废自有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车辆报废定额补贴:
  (一)报废三轮汽车定额补贴2000元;
  (二)报废低速货车定额补贴3000元。
  第十二条 对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汽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汽车、微型客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微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汽车、微型客车:销售价格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销售价格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农业人口和农村汽车摩托车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五条 各区(县)财政局及所属各乡镇财政所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汽车摩托车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各区(县)财政局专户。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财政所补贴资金需求情况,将收到的市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及时预拨到所属各乡镇财政所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汽车摩托车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内,确保各乡镇财政所补贴专户内有足额资金能及时兑付。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和家电下乡补贴单独记账,分别核算。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结算储蓄存折(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7.《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8.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购买微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或摩托车的农民,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购买新车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结算储蓄存折(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6.《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7.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补贴相关资料的审核
  1.乡镇财政部门对各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填报正确性进行审核。
  2.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核实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规定位置已明显标注了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经初审凡符合补贴条件的,乡镇财政所要及时将车辆信息、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及农户户口本信息等相关信息录入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确认补贴资金额度,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建立汽车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使用档案。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场说出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在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前,采取纸质审核办法,及时审核农民申报的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兑付
  乡镇财政所对补贴资金资料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结算储蓄存折内。乡镇财政所应定期向区县财政局汇总上报所在乡镇农户补贴资金情况。
  第二十条 补贴资金兑付后,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对已申请、发放的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新车购买补贴进行逐车登记、编号,建立补贴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购车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报废汽车和新购汽车摩托车品牌型号、购买数量、应补贴金额及实际发放情况等,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
  (二)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
  (三)每年2月底前未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的;
  (四)申请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五)新购买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规定的;
  (六)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乡镇财政所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汽车摩托车下乡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新购车辆信息 新购产品类型 □微型载货车   □轻型载货车     □微型客车       □摩托车
是否满足限购要求  □是    □否  产品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  
生产企业   车牌号码  
排量(ml)   总质量(kg)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 销货单位名称  
开具发票日期   发票号码  
车主信息 车主姓名   车主联系方式  
车主户籍所在地  
车主身份证号码   车主开户行  
车主储蓄账号  
户口本号   户主姓名  
户主身份证号码   车主与户主关系  
报废汽车信息 车辆类型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车)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
车辆识别代号  
车牌号码   回收企业名称  
回收证明号   回收时间  
代办人信息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补贴信息(财政所填写) 销售价格(元)   补贴比例(%)  
购买补贴(元)   报废车补贴金额(元)  
补贴金额合计(元)  
备注
机动车车主及代办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车主(代办人):                         财政所经手人:               财政所审核人:
申报日期:                  经办日期:          审核日期: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说明
  符合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规定的农民消费者,在购买下乡产品后,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回收证明和储蓄账户等资料,到乡(镇)财政部门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说明如下:
  一、新购车辆信息:
  1、新购产品类型:选择新购的产品类型,包括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和摩托车。每张《申请表》对应一辆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或摩托车,不得多辆车共用一张《申请表》。
  2、是否满足限购要求: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在填写此项时,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责任自负。
  3、产品型号: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的“厂牌型号”。例如“BJ1041H422D”。
  4、车辆识别代号: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5、生产企业: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生产企业的名称。
  6、车牌号码:填写《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号牌号码”。
  7、排量: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需在此填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的“排量”一栏。
  8、总质量:换购轻型载货车需在此填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总质量”一栏。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
  1、销货单位名称: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销货单位名称”。
  2、开票日期: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开票日期”。
  3、发票号码: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发票号码”。
  三、车主信息
  1、车主姓名: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货单位(人)”填写。
  2、车主身份证号码: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填写。
  3、车主户籍所在地:填写《机动车行驶证》中的“住址”。
  4、车主联系方式:填写车主固定电话电话或手机号码。
  5、车主开户行:填写车主提供的、接收补贴用的银行名称。
  6、车主储蓄帐号:填写接收补贴用的存折或银行卡账号。
  7、户口本号:填写户口本上的“户号”。
  8、户主姓名:填写车主户口本上户主的姓名。
  9、户主身份证号码:填写户主的身份证号码。
  10、车主与户主关系:填写户口簿中“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四、报废汽车信息(只有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户申报补贴时才需要填写报废汽车信息)
  1、车辆类型:按《报废汽车注销证明》中的“车辆类型”选择。
  2、报废车辆识别代号:填写《报废汽车注销证明》上的“车辆识别代号”。
  3、车牌号码:填写《报废汽车注销证明》上的“号牌号码”。
  4、回收企业名称:填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上的“收车单位名称”。
  5、回收证明号:填写拆解企业提供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上的“证号”。
  6、回收时间:填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上的“收车日期”。
  五、代办人信息
  1、姓名:填写代办人身份证上的姓名。
  2、住址:填写代办人现家庭住址。
  3、身份证号码:填写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4、联系方式:填写代办人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
  六、补贴信息(财政所填写)
  1、销售价格:填写《机动车销售发票》上的“价税合计”中的“小写”部分。
  2、补贴比例: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3、购买补贴:农民购买新车所获得的补贴,具体金额是销售价格×补贴比例。摩托车的最高补贴金额为650元,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微型货车的最高补贴金额为5000元。
  4、报废车补贴金额: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5、补贴总额合计:如果是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则补贴总额合计=报废农用车补贴+购买补贴;如果购买的是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或摩托车,则补贴总额合计=购买补贴。
  七、备注
  该项内容由财政人员填写。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
2009年__月__日
填表单位:____省___县___乡(镇)财政所(盖章)                                                  金额单位:元
序号 户口本号 车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新购产品类型 新购产品型号 购买补贴 购买补贴 补贴金额合计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1                        
2                        
3                        
4                        
5                        
6                        
小计 本页补贴金额总计:                                
 经手人:                                                                          审核人: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汽车以旧换 渝财企[2010]50 2010/1/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 湘财企[2011]20 2011/7/1
甘肃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等关于印发《甘肃 2024/5/27
《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1/1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补贴 琼商务建[2010] 2010/11/2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汽车征收增值税时税基确定问题的 沪国税流[2000] 2000/6/29
关于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 工装函[2016]14 2016/4/29
陕西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推动汽车后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实 陕商发[2024]3号 2024/1/1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 皖国税函[2008] 2008/5/19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权限的批 闽国税函[2009] 200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