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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金[2003]3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3-3-24
实施时间: 2003-3-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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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金融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将不再承担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过程中有关项目的审批工作。由于该审批项目因设立依据为涉密文件未予公告,现将取消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专员办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审批事项,并废止以下2个文件中有关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附件第15条“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由一级分行(分公司)报经当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后,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本级和直属机构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由总行(总公司)本级和直属机构报经其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后,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债字[2000]48号)附件第11条第3款:“对损失每户本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在报总行批准之前应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对损失每户本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应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除上述2个文件外,财政部其他文件中涉及授权专员办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审批的内容一并停止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要求,为防止管理脱节,取消对呆账核销审批事项以后,各地专员办要加强对当地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函告我部。各金融企业要严格执行我部有关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的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自主处置资产损失,积极防范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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