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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提供劳务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际[2007]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9
实施时间: 2007-5-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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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提供劳务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学习,确保正确贯彻执行
  各单位应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外国企业相关税收政策,让每一户对外签订合同的企业都充分了解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活动中的外国企业,都有可能发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增强企业代扣代缴意识。
  积极组织开展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学习活动。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是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税收协定的运用,政策性强。各单位应深入组织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相关政策业务知识的学习,确保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加强管理,确保税款应收尽收
  1.实行代扣代缴,履行扣缴手续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提供劳务所得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实行源泉扣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以下简称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为其开具《外国企业所得税指定扣缴义务通知书》(见附件1)。对已开具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指定扣缴义务通知书》实行编号管理,专档存放。
  2.建立台帐,加强税源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对外签订承包工程及其他劳务合同的管理工作。对企业报送的已经过审核的合同,登录《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源控管台帐》(见附件2),并将台帐管理与对外国企业后续跟踪管理工作相结合,作好征免税判定,加强税源管理。
  3.指派专人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岗责分工要求,对外国企业税收实行专人管理,认真审阅合同,了解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详细内容、工程期限、预算以及外籍人员来华时间等情况,并随时对工程进度进行监控。
  尤其要注意加强对不构成常设机构,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合同的跟踪管理,若外国企业实际在华提供劳务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且构成在我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应判定其在我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
  4.加强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涉税信息
  各单位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
  (1)加强与当地外经贸部门联系,及时了解企业进口设备及其与设备有关的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情况;
  (2)加强与银行的密切合作,了解企业对外付汇时,提供税务凭证及支付有关款项的情况;
  (3)加强与地税局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换所掌握的税源情况;
  (4)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联系,了解企业对外付汇情况,并与其纳税情况进行比对;
  (5)建立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了解相关涉税信息。
  三、加强对大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管
  1.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税收管理
  大型跨国企业实施国际化经营发展战略,带动资本、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由此带来国际税收事项及征管问题。各单位应对纳入本单位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以及汽车、航空、石油勘探开发、石油化工、城市轨道交通、房地产等行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指派专人深入企业了解情况,从企业设备引进及对外签订合同中获取外国企业提供劳务信息,指导企业做好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工作。
  2.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税收管理
  随着天津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一些大项目陆续落户天津。各单位应对与项目有关的外国企业提供劳务活动情况纳入日常税收管理范畴,做好事前介入以及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工作。
  对重点项目的管理,凡属在我市国税系统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该企业的项目由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凡未在我市国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该企业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对大港电厂三期工程、大炼油项目、大乙烯项目、航空项目(空客)、奥运场馆建设项目、天津机场改扩建项目、地铁项目、东疆港区项目、临港工业区建设项目、天碱搬迁项目、大无缝建设项目、中芯国际扩能项目、天津一汽丰田新花冠汽车项目、杨柳青热电厂四期扩建项目、海上石油勘探、大型企业先进设备的引进、各单位掌握的本辖区内其他重点工程建设等项目,有关单位应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划分原则确认管理责任,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政策宣传、纳税辅导以及税源监控工作,深入企业了解合同签订以及外国企业提供劳务情况,并于6月底前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写出专题调查报告,上报市局。
  凡未及时深入企业核实外国企业提供劳务情况,造成大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外国企业税收流失的,市局将依据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统计信息定期上报
  建立统计信息定期上报制度。各单位应将所管辖的承包工程项目于每月15日前,填写《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项目统计表》(见附件3)上报市局。当月没有需填报项目的,报送空白表。市局将每月对各单位报表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外国企业所得税指定扣缴义务通知书(略)
     2.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源控管台帐(略)
     3.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项目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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