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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银农合作财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函
发文文号: 京财农[2002]163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2-8-1
实施时间: 2002-8-1
失效时间: 2008-6-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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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市银农合作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推动银农合作发展,规范资金的投入、使用,防范资金风险,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银农合作财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银农合作财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银农合作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的投入、使用,防范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农合作是指:政府和金融部门共同组织,以政府向金融部门存入资金形式,引导金融资金投向农业项目,放大支农资金的方式。
  第三条 银农合作财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实施银农合作以财政支农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
  第四条 银农合作项目是指:使用银农合作资金的农业项目。
  第二章 银农合作财政资金的来源及形式
  第五条 银农合作财政资金由市、区县、乡镇财政资金出资构成。
  第六条 银农合作财政资金采取风险担保金形式。
  第三章 银农合作资金的使用对象和期限
  第七条 银农合作资金的使用对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的涉农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个体)。
  第八条  银农合作资金的使用期限:项目贷款期限按项目建设时间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按生产周期确定。
  第四章 银农合作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九条 银农合作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二、符合绿色安全食品生产标准;
  三、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符合国际贸易组织有关规定;
  五、诚信原则。
  第十条 银农合作资金对以下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一、出口创汇项目;
  二、高新科技项目;
  三、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项目;
  四、名、特、优、新、稀项目;
  五、劳动密集型项目;
  六、其他项目。
  第五章 银农合作资金的风险确认及核销
  第十一条 银农合作资金风险的确认
  一、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且超过六个月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十二条 银农合作资金风险的承担方式和次序
  一、在银农合作资金信贷额15%内由金融部门承担。
  二、超过15%部分,由银农合作财政资金与金融部门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银农合作财政资金的核销程序
  一、由区县银农合作管理机构对发生的银农合作资金风险进行确认。
  二、区县银农合作管理机构负责对由金融部门承担的15%部分进行审核。
  三、对超过15%部分,由区县银农合作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核销银农合作财政资金,同时抄送区县财政部门备案。
  四、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县银农合作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六章 银农合作财政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银农合作管理机构应与金融部门签定协议,明确银农合作财政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比例。投放比例原则上为1∶10。
  第十五条 银农合作资金放款利率可在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5%。
  第十六条 各区县在银农合作项目的确定上,要按照《贷款通则》和《担保法》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金融部门一票否决制。
  第十七条 对个人的银农合作资金贷款推行封闭式管理和集中收付制;对企业的银农合作资金贷款必须以固定资产作为抵押。
  第十八条 银农合作资金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建立保险机制。
  第十九条 银农合作财政资金的回收及使用
  一、银农合作资金到期收回后,由金融部门在一个月内将银农合作财政资金交回国库。
  二、银农合作财政资金收回后的使用:
  1继续用于下一年度的银农合作项目。
  2用于本区县的农业项目。
  第二十条 银农合作财政资金每三年进行清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效益评价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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