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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稽查系统税收自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10]5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24
实施时间: 2010-3-24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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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去年以来,全省国税稽查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税收自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办法(试行)》等规定,组织部分纳税人开展税收自查,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稽查系统的税收自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税收自查的意义
  税收自查自纠既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鼓励纳税人税收自查,对自查自纠的问题视具体情节予以区别对待,是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节约检查资源、提高检查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二、准确把握税收自查的内涵
  税收自查,指纳税人主动查找履行自身纳税义务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并积极进行纠正的自查自纠活动。税收自查,既可以是纳税人的自发行为,也可以由税务机关组织、监督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
  税务机关组织、监督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通过政策宣传,告知不特定多数的纳税人在限期内进行税收自查自纠。
  (二)在拟定税收检查计划之前,组织重点税源企业在限期内进行税收自查自纠。
  (三)对列入检查计划的纳税人,依照《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办法(试行)》等规定,在检查前告知纳税人企业在限期内进行税收自查自纠。
  (四)在税收检查实施期间,纳税人主动提供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问题或其具体数据和证据,并积极缴纳相应税收款项。
  三、正确处理税收自查的问题
  (一)税收自查并未改变纳税人以往涉税行为的性质,但纳税人积极主动的自查自纠行为,应当作为税务机关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对纳税人在税务检查前自查自纠的涉税问题,可按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纳税人在税务检查实施期间自查自纠的涉税问题,可按规定适度从宽处理。
  (三)对涉嫌税收犯罪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和处罚后,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纳税人已自查自纠为由不移送。
  四、做好税收自查的相关工作
  (一)税收自查确认的涉税问题,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需补缴滞纳税款的,应如实申报税款所属期间并足额缴纳滞纳金,不得将滞纳税款作为当期应纳税款申报入库。
  (二)纳税人自发进行的税收自查,以及税收专项检查中不特定多数纳税人按要求进行的税收自查,一般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自查问题确认、补缴税款、滞纳金及其他事项,并提交自查自纠资料,包括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表、有关证据和调账记录等。如需调整留抵及亏损的,应由纳税人按规定填制补充纳税申报表交主管税务机关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三)税务稽查机构对暂未列入检查计划的纳税人组织税收自查,应负责办理纳税人自查问题确认和收缴税款、滞纳金,自查补税可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税票录入”界面进行相关操作;涉及应向其他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的事项,税务稽查机构应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帮助。税务稽查机构应建立自查工作分户台账,有效监控纳税人自查自纠过程,自查自纠相关资料应单独归档管理。对自查问题不彻底及未纠正自查问题的纳税人,应优先列入检查计划。
  (四)对列入检查计划或正在实施检查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自查自纠活动应作为稽查程序的内在环节统一管理。税务稽查机构应负责办理纳税人自查问题确认和收缴税款、滞纳金,自查补税一般应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申报征收-征收-预缴税款”界面,将税款属性选定为“查补预收”,并进行其他相关操作。自查确认和检查确认的税收问题,应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审理,一并进行定性处理。自查自纠相关资料应并入稽查案卷统一归档管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稽查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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