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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会计代理记账行业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厦财会[2010]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4-21
实施时间: 2010-4-21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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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会计代理记账行业的监控与管理,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执业,按照《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我市会计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网上审批职能,发挥网络平台作用
  (一)各区财政局应充分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平台的作用,实现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的申请、审核、批准的全程网络化,有效实现网络化管理。市财政局将通过代理记账网络平台对各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进行实时监控。
  (二)各区财政局应严格按照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的的要求,按时完成各代理记账机构信息收集,认真填写《厦门市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变动情况表》,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区域内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变动情况,以便及时更新网络信息。
  (三)市财政局应汇总各区上报的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厦门市代理记账行业信息一览表》,通过网络公开我市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提供代理记账机构信息网上查询,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宣传,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二、引导机构规范执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四)各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规范执业。
  1.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2.各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各单位聘(任)用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情况网络报备的要求,做好聘用代理记账会计人员情况的报备工作。
  3.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办公地点、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表》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经营的,应及时到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在组织筹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过程中,市区财政部门应提供相应便利,积极引导帮助代理记账行业搭建行业自律组织管理平台,做好行业自律管理。
  (六)代理记账机构对其所管理的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或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或者会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由所在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三、强化监督检查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各区财政局每年应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是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报备相关信息,相关报送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等。检查完成后应形成检查报告并报备市财政局会计处。
  (八)各区财政局应设置代理记账行业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布,接受群众举报投诉,指定专人认真记录,对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及时处理。
  (九)各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十)各区财政局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围绕监管、规范和发展目标,创新监管思路,加大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本辖区内未纳入管理的代理记账机构要尽快实施有效管理,切实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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