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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10]89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30
实施时间: 2010-3-30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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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317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120号)以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9]73号)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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