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柳州新实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受托处置粉煤灰是否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8]47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14
实施时间: 2008-8-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7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柳州新实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受托处置粉煤灰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柳市国税发〔2008〕149号)悉。批复如下:
  鉴于柳州新实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实公司)将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两台发电机组静电除尘收集的全部干灰、沉渣池排放的灰渣、新灰塘贮存的煤灰进行处置,粉煤灰的处置权属于新实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新实公司销售粉煤灰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使用粉煤灰单位自行到该公司偿取得的粉煤灰,不征收增值税。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粉煤灰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 皖国税函[2000] 20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