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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8]63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6
实施时间: 2008-11-2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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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请示》(柳市国税发〔2008〕2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税务登记地之外承建建筑工程,且工期均超过180天。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从事建筑工程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地之外承建建筑工程,主管税务机关可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在工程未完工前,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第二次开具《外管证》。因此,同意你局为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具《外管证》,在其外地承建工程未完工前,可为其第二次开具《外管证》,但每次开具《外管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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