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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费[2006]28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9-5
实施时间: 2006-9-5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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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区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办理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时,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二、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纳税人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三、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6]201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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