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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房地产契税征收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湖财农税[2005]138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6-22
实施时间: 2005-6-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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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70号)规定,结合湖州市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湖财发[2005]120号)中有关房地产契税征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商品房买卖发生在6月1日前的,仍按原契税税率执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合同备案登记时间(即合同签证时间)为准。办理缴纳契税手续时随带预交购房款收据(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款收据)和发票。
  二、二手房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地税部门开具的统一发票为准。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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