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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市本级干部职工实行告诫、待岗和受到处分[处理]扣发奖金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4
实施时间: 2003-12-2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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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财政、地税系统直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市本级干部职工实行告诫、待岗和受到处分(处理)扣发奖金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市本级干部职工实行告诫、待岗和受到处分(处理)扣发奖金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干部的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严肃组织纪律,加大惩诫力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公务员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市本级财政、地税系统(不包括区财政局)科级(含)以下干部职工、直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二章 告诫
  第四条 告诫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行政处理。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告诫处理。
  (一)政治态度不端正、理想信念动摇、有明显错误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团结协作精神差,影响工作的开展,情节较重的;
  (三)对上级和领导布置、交办的工作无故拖拉不办,又不及时报告的;
  (四)因个人主观原因,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五)对举报者或对持不同意见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按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应报告而不报,督办后仍不报的;
  (七)单位发生违纪事件或重大事故,有意不报或不及时上报的;
  (八)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或有意刁难的;
  (九)利用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时机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接受礼金、礼券、礼品不按规定时间上缴,情节轻微的;
  (十一)利用职权故意压价购买商品、拖欠货款,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发生其他不廉洁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查实后,情节轻微的;
  (十三)参与赌博活动的;
  (十四)不经批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或随意划转资金,改变资金性质、用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擅自超标准发放奖金、福利,提取奖励基金、工会基金的;
  (十六)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权限购置物品或随意处置公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上级单位下拨的贵重物品不按规定登记或故意瞒报,工作岗位调动后不主动移交配用的贵重物品的;
  (十八)违反劳动纪律,年内无故旷工2天以上或无故迟到早退6次的(以抽查为准);
  (十九)其他轻微违反纪律,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六条 告诫按干部的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对市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各征管局、稽查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副科级以上干部及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施告诫处理,由市局监察室提出意见,报市局党组审定。对其他人员的告诫,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实施前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局监察室备案;在特殊情况下,市局也可直接给违纪人员告诫处理。
  由市局实施告诫的,在告诫前,市局领导或监察室应找被告诫人谈话,然后填写《告诫通知书》(见附件一),通知被告诫人;由各单位实施的告诫的,在告诫前,所在单位领导应找被告诫人员谈话,然后填写《告诫通知书》,通知被告诫人。
  第七条 被告诫人接到《告诫通知书》后,应进行反省,并写出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市局监察室备案。
  第八条 在当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受到告诫处理的人员不得被评为称职(含)以上等次,并扣发相应的奖金。
  第三章 待岗
  第九条 待岗是对发生较严重违纪行为人员的行政处理(不包括机构改革和实行双向选择中人员的待岗)。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待岗处理。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参加各类非法组织,情节轻微的;
  (二)对上级的指示、决议、规定消极懈怠、拒不执行的;
  (三)干部职工调动工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四)因个人主观原因,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不廉洁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查实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参与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擅自截留资金,另作他用,造成一定后果的;
  (九)年内被告诫两次的;
  (十)其他违反纪律,需要待岗处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 待岗由市局监察室组织实施。
  市局监察室在收到各单位提交的对有关人员的《待岗建议书》(见附件二)后,根据建议情况进行核实,报市局党组审批同意,并填写《待岗通知书》(见附件三)通知其本人。《待岗建议书》必须经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填写。
  市局监察室也可根据违纪人员所犯错误性质,直接向市局党组建议对其进行待岗处理。
  第十二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须进行深刻反省,写出书面检查,每月向所在单位和市局监察室书面汇报思想情况。
  第十三条 待岗时间一般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受到待岗处理的人员,根据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可以同时执行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待岗期满后,本人写出书面小结,由所在单位对待岗人员进行集体评议,提出是否复岗的建议。认为可以如期复岗的,填写《复岗建议书》(见附件四),报市局监察室。认为不能如期复岗,报市局党组审定。
  市局监察室根据待岗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的建议,对待岗人员进行考核,并向市局党组提出是否复岗建议。市局党组审定后同意复岗,由市局监察室下发《复岗通知书》(见附件五),通知待岗人所在单位;市局党组审定后否决其复岗,则延长待岗期或另作处理。
  第十六条 在当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受到待岗处理的人员不得被评为基本称职(含)以上的等次,并扣发相应的奖金。
  第十七条 上述违纪条款属单位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奖金扣发标准
  第十八条 受到告诫、待岗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扣发奖金。
  (一)受到行政处理的奖金扣发标准
  1、告诫:受告诫一次,扣发一个月奖金;
  2、待岗:受待岗处理,在待岗期间扣发一半奖金;
  (二)受到行政处分的奖金扣发标准
  1、警告:受警告处分一次,扣发二个月奖金;
  2、记过:受记过处分一次,扣发三个月奖金;
  3、记大过:受记大过处分一次,扣发四个月奖金;
  4、降级:受降级处分一次,扣发六个月奖金;
  5、撤职:受撤职处分一次,扣发十个月奖金。
  (三)受到党内处分的奖金扣发标准
  1、警告:受警告处分一次,扣发三个月奖金;
  2、严重警告: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扣发四个月奖金;
  3、撤销党内职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次,扣发六个月奖金;
  4、留党察看:受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时间为一年的,扣发八个月奖金;留党察看时间为两年的,扣发十个月奖金;
  5、开除党籍:受开除党籍处分,扣发十二个月奖金。
  第十九条 奖金指除工资和福利以外部分。
  第二十条 受到党内和行政双重处分(处理)的,扣发奖金标准从高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扣发奖金执行时间从党内和行政处分(处理)决定公布之日算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局以前下发的有关制度与本规定发生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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