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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财综[2006]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舟山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1-19
实施时间: 2006-1-1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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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市属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10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引导和鼓励我市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为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创造条件,现就我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下简称“收费”,免缴的具体项目附后)。
  在国家限制的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行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有关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重要举措。有关单位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舟山市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予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舟山市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予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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