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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09]4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10
实施时间: 2009-2-1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4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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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地方税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分局、稽查局,各有关缴费单位:
  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和《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通知》(舟地税发[2007]28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缴费登记,应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缴费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下列单位暂不实行年终结算:
  (一)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企业;
  (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由总机构或母公司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社保费的所属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
  二、结算项目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
  下列征收品目不实行年终结算:
  (一)养老、失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职工个人调整金额;
  (二)在职职工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三)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三、结算期限
  (一)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费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所属期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
  四、结算程序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结算期限为: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
  (二)缴费单位在受理结算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的《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主表)》、《社会保险费结算汇总表(附表1)》、《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计算表(附表2)》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缴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缴费单位不论结算是否补缴,都须在网上申报系统[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其中对《个人缴纳部分应补(退)社会保险费明细表(附表3)》,所有缴费单位不需填写。
  五、结算公式
  缴费单位在平时月份的申报不论是否超过“最低申报比例”,年终统一按“最低申报比例”结算最低应缴费额。
  建筑企业和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可按“营业收入”或者“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任选一项进行结算,其他缴费单位统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进行结算。
  (一)缴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结算公式
  1、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四项保险费)年终结算应补费额=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单位缴费比例-已申报费额
  2、工伤保险费年终结算应补费额=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工伤保险费率-已申报费额
  3、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费年终结算应补费额=(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农民工工资总额)×工伤保险费率-已申报费额
  农民工工资总额=取得08年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总造价×15%(或:农民工工资总额=实际申报缴纳的08年度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费额÷工伤保险费率)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其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不得在工伤保险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抵扣。
  4、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不论是否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都应计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单位缴费基数。
  (二)缴费单位按营业收入结算公式
  1、建筑企业
  ①四项保险费年终结算应补费额=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5%×最低申报比例×单位缴费比例-已申报费额
  ②工伤保险费年终结算应补费额同上述按工资总额结算的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费公式
  2、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
  ①四项保险费年终结算应补费额=营业收入×25%×最低申报比例×单位缴费比例-已申报费额
  ②工伤保险费年终结算应补费额=营业收入×25%×工伤保险费率-已申报费额
  (三)08年度市、区“最低申报比例”仍按舟地税发[2007]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特殊规定
  (一)对市属、定海区和普陀区已参保的缴费单位,在2008年度内如有未申报月份欠费额的或者已在办税服务大厅对未申报月份的欠费额进行补申报,但补申报费额小于社保局当月应征数的,这些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时,系统会提示无法申报。须在办税服务大厅办结补征手续后(包括职工个人部分欠费等),才能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
  (二)为方便已参保企业的查询和补申报,对上述已参保缴费单位的欠费信息挂于舟山财税信(http://www.zscs.gov.cn/)[网上办税]-[参保单位欠费信息查询]模块。
  (三)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通过市局新开发的[社保费征缴系统]-[征收管理]-[欠费补缴]模块办理欠费补缴手续。
  七、其他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主表)》中“应补(退)费额”列如是正数的为应补费额,表示平时以低于“最低申报比例”进行申报;如是负数的统一填0(电子申报表保存时自动显示为0),表示平时以大于“最低申报比例”进行申报。
  (二)结算公式中的“已申报费额”指在08年度申报的属于08年度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在08年申报补缴以前年度的欠费额。对属于08年度的退库金额,也应当减除。
  (三)对行业省级统筹的企业、汇总缴费企业、市内外已参保人员和企业职工参加机关事业保险的工资总额扣减等问题,仍按现行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
  (四)本次年终结算工作列入地税部门2008年度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省局、市局制定的《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实时关注缴费单位的结算申报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单位及时催报催缴。特别是对平时月份未申报和零申报的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仔细分析其原因,通过结算申报促使这些企业上轨道。
  市局要求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所辖缴费单位的社保费年终结算申报率达到90%以上。
  (五)结算工作结束后,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全面总结结算工作的具体做法、主要措施、取得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于2008年6月20日将书面总结上报市局规费处。
  附件:
  1.《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按“工资总额”结算企业适用)
  2.《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按“营业收入”结算企业适用)
  二○○九年二月十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按“工资总额”结算企业适用).doc    
附件2:《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按“营业收入”结算企业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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