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6]4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0
实施时间: 2006-4-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1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以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财税[2006]1号第一条第1、2款规定执行。
  二、非货币性资产仅包括财税[2006]1号文中列入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公司法规定时限内分批到位注册资本的新设登记企业,其权益性出资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额计算依据应以该新设登记企业《章程》中列明的出资比例为准。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后,发生注册资金增减变化的,不再调整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后,发生注册资金增减变化的,也不再调整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四、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分支机构除外)和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分支机构除外)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都必须提交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各地国、地税机关应按照验资报告中的企业注册资金组成情况来进行新办企业认定和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五、新设分支机构(没有注册资本),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按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来确定,即总公司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总公司设立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总公司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总公司设立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发文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4/1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当日 2018/5/1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 沪国税所一[200 2007/4/12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提 2014/5/22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 鄂国税发[2006] 2006/3/2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渝地税发[2006] 2006/8/2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皖国税发[2003] 2003/4/10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 川地税发[2012] 2012/5/18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 辽宁省国家税务 2016/9/29
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40号 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