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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款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06]69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2
实施时间: 2006-6-2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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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定海、普陀区财政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定海、普陀分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国税征[2004]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国家税务局三方协商,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委托市国家税务局代征代开发票等环节的地方税(费)款。现将有关委托代征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税部门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款的范围为:
  (一)国税部门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二)国税部门超定额开票的纳税人;
  (三)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国税稽查部门实施稽查的单位和个人的查补税款;
  (五)其他需要委托代征的对象。
  各级地税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国税部门协商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
  二、地税部门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种为: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教育费附加;
  (三)个人所得税;
  (四)水利建设基金。
  三、委托代征的部门及税款所属范围
  (一)市地税局委托市国税局定海分局及普陀山税务所代征其管辖范围(除金塘外)内的地方税收;
  (二)定海地税局委托市国税局定海分局代征金塘范围内的地方税收;
  (三)普陀地方税务局委托市国税局普陀分局代征其管辖范围内的地方税收。
  四、国、地税双方应签订委托代征地方税(费)款协议,确保票款安全和结报及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委托代征工作程序等。
  五、根据国税部门委托代征税款的归属情况,各级财政部门酌情安排工作经费。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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