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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启用新版地税普通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06]88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3
实施时间: 2006-1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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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岱山、嵊泗县地方税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税发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减少税收流失,省局制定了新版地税发票样本,在简并发票种类、提高防伪性能的基础上,对地税发票样本进行重新修订。根据我市发票管理的具体情况,市局决定于今年12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地税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12月1日起,按照省局《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2005年版)》规定,全面启用新版地税发票,旧版发票不再发放使用,纳税人已领购部分在12月底前可继续填开。
  二、做好旧版发票清理缴销工作。
  (一)各单位库存的旧版发票,在12月1日以后停止对外发售,并于11月30日下班时对现有库存的旧版发票及票据进行清理、封存,按规定填妥有关表式后,将未使用的空白发票等上缴征管处(科),集中销毁,防止旧版发票流失、失控或超期使用。
  (二)年内属新旧发票同时使用阶段,对第一次使用新版发票的纳税人,在购买新版发票时必须对该种类的旧版统一发票进行清理缴销。
  (三)各单位应结合旧版发票的发售情况,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已购领旧版发票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收缴,对清理收回的空白过期发票应按规定程序造册销毁。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将发票的换版清缴工作情况于2007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
  三、做好新旧发票使用的衔接工作。本着节约原则,确保新旧发票交替使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应根据发票的使用情况及时准确地上报新版发票的印制计划,保证新版发票的及时启用,有效地避免新版发票断档情况的发生。
  四、积极做好新版发票宣传准备工作,市局将通过在地税网站发布公告、在办税服务厅放置宣传材料等信息,向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广泛宣传新版地税发票的相关知识。各单位也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五、市局将于11月下旬举办发票管理知识培训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各单位在换版工作中如遇问题,希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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