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征收管理法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07]39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3
实施时间: 2007-4-2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29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各税务分局:
  为加强零星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省局《浙江省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浙地税发[2006]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对代征单位的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业务处理流程,做好代征单位的报批、税收政策的辅导、票款的征收、结报和管理及代征手续费支付等各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二、业务处理流程
  (一)协议签署
  1、资格审查
  税务分局日常税源管理岗根据税(费)款征收的需要,按照省局办法规定的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代征单位,与其进行充分协商,并对其进行评价,将有关情况填制《委托代征税(费)审批表》(附件一,下简称审批表)。
  代征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拥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3)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
  (4)必须配备计算机及相关设施;
  (5)设置代征人员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
  (6)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7)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费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代征单位的代征人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与完成代征税(费)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费)业务知识。
  2、报批
  日常税源管理岗在《审批表》上确认需代征税(费)种、代征范围,计税标准、代征期限等内容,提出初审意见。经分局领导审批后,报市局征管处。
  3、审批
  市局征管处对代征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后,汇总填制《委托代征单位汇总审批表》(附件二),移交计财处。计财处确定代征税(费)种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后转回征管处。征管处将计财处签署意见的《审批表》及《委托代征单位汇总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
  4、签订协议
  审核监督岗在收到市局转回的《审批表》、《委托代征单位汇总审批表》后,填制《协议书》,交代征单位加盖公章后,将《协议书》和《证书》一并报市局加盖公章。
  代征单位凭《证书》向票证管理岗领取税收票证。
  (二)协议变更
  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等情况的变化,或因代征单位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等情况,或因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日常税源管理岗认为有必要变更代征单位代征税(费)种、代征范围、提取代征税(费)款手续费比例等事项的,应重新填报《审批表》,按上述协议签署的流程报批后,制发《变更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通知书》,并与代征单位重新签订《协议书》。
  (三)协议中止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
  1、代征单位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费),代征单位已经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同意中止协议的;
  2、双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
  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由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四)协议终止
  1、代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委托代征权利: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代征单位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4)税务机关被依法撤销主体资格的;
  (5)代征单位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6)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2、日常税源管理岗发现需终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的,应填制《终止委托代征税(费)款通知书》,经分局领导同意后上报市局审批。
  3、日常税源管理岗将《终止委托代征税(费)款通知书》送达代征单位。各相关岗位分别对代征单位进行证书收缴、代征税(费)款清算、税收票证结缴。
  三、对代征单位的日常管理
  (一)票证管理岗负责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结报工作,辅导、监督代征单位正确使用税收票证,并按规定对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税收会统岗按规定的期限和比例办理代征手续费的支付工作。
  (二)日常税源管理岗对代征单位的代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违约行为的,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责成代征单位及时改进。
  (三)当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日常税源岗应在文到之日起15日内通知代征单位按新的规定代征地方税(费)款。
  (四)代征单位必须按照《协议书》和《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费)款,不得违反规定多征、少征或不征税(费)款,不得自行加收滞纳金,不得进行纳税检查,不得进行行政处罚等。
  (五)代征单位应将纳税人拒绝其履行代征的情况及时向税务分局报告,不及时报告或不履行代征协议的,按《协议书》有关条款处理。
  (六)除使用定额完税凭证外,要求代征单位必须使用税务机关提供或认可的开票软件,开具完税凭证。
  四、对各分局上报的2007年度委托代征单位的确认工作,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流程重新办理。
  附件:
  1、委托代征税(费)款审批表
  2、委托代征单位汇总审批表(略)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委托代征税(费)款审批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税机关委托国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 2013/8/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意 粤地税函[2013] 2013/7/4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若干补充 浙江省地方税务 2013/9/1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委托代 2013/7/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管 甘肃省国家税务 2015/4/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青岛海事局委托代征船舶车船税 2014/3/1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管 长国税发[2011] 2011/11/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金地税征[2006] 2006/2/8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启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3/3/1
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企事业单位 鄂工办发[2006] 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