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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08]21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9
实施时间: 2008-2-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7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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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地方税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维护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良好秩序,继续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创建和保持良好的税收环境,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7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主管税务机关认真按省局文件规定做好年审工作。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对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票。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取消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二、对已具有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单位,各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35号文件规定,加强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年审管理,不得放宽代开票的条件和范围。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在代开发票同时代征税款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和解缴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代开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代开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动态信息,切实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开票信息采集和汇总工作的质量。征管、稽查部门要加强沟通,及时传递信息,按总局、省局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附件: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79号)
  2、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2: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doc    
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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