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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湖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契税、耕地占用税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开发委通[2009]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2-26
实施时间: 2009-2-26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耕地占用税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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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杨家埠镇、凤凰街道、康山街道,委机关各局、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8]38号《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抄告单湖办第236号《要求统一返还市得部分土地契税和耕占税》精神,从湖州开发区实际出发,特对区内工业项目契税、耕地占用税财政补助政策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补助对象条件
  1、凡进入开发区范围内且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
  2、该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均在开发区财政收入统计范围内(市重大搬迁项目除外)。
  3、项目主体工程(地面工程)已开工建设。
  二、补助标准
  1、契税:
  (1)普通工业项目按已征契税市得部分的80%给予补助。
  (2)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一事一议”,最高可按市得部分的100%给予补助。
  2、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统一为每平方米50元,其中:
  (1)已征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10元中的市得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2)已征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40元中的市得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助,如遇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酌情补助。
  三、补助程序
  1、项目主体工程(地面工程)开工后,由企业提出书面补助申请报开发区经统局。
  2、开发区经统局收到企业书面补助申请后,由项目推进小组到实地核实项目进展情况,符合补助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已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报开发区财政分局。
  3、开发区财政分局收到企业书面补助申请、项目推进小组出具的书面意见和已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后,进行审核,对符合全部条件的企业按管委会批准比例结算,划拨补贴资金。
  4、凡属“一事一议”补助项目,须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商定。
  四、其他
  1、对已征契税、耕地占用税申请财政补助的项目,资金拨付为每季季末一次。
  2、已征契税市得的20%部分和已征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40元中的市得部分由开发区财政集中,充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筹使用。
  3、凡将要办理的和以后新发生的所有工业项目,契税、耕地占用税申请财政补助的政策和操作程序,均以此《通知》签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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