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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10]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5
实施时间: 2010-1-5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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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以下简称“皖北”)发展的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国税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皖北加快发展,现结合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服务观念
  各级国税机关和全体国税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加快皖北发展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服务意识。
  (一)充分认识加快皖北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皖北人口总量大、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发展基础薄弱,相对于全省及周边地区发展的态势和层次,加速追赶的任务非常艰巨。加快皖北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速安徽崛起进程的迫切需要,是皖北广大干部群众的热切期待。
  (二)牢固树立支持皖北发展的大局观和责任心。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各级国税机关和全体国税人员要树立强烈的大局观念和高度的责任意识,自觉置身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快皖北发展的大局之中,深入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加快皖北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切实找准促进皖北发展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加快皖北发展要突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主线,集中力量在煤化工、农产品加工和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等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上突破,并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各级国税机关和全体国税人员要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组织税收收入,落实税收政策,加强行风建设,搞好调研分析,在资金、政策、环境、决策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大力组织收入,提供资金服务
  国税部门肩负为国聚财的神圣使命。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收入,为加快皖北发展筹集充足的财政资金;要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发挥国税职能,努力实现税收随经济发展协调稳定增长。
  (一)坚持依法治税,确保收入稳定增长。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将经济税源的增长有效转化为税收收入的增长。严格执行税款征收、入库、提退等有关规定,加强征收和减免缓欠税管理,强化欠税核算和管理,防止和制止违规调库、混库以及滞压、挪用、转引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二)深化税收分析,把握收入变化规律。充分发挥税收分析的作用,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跟踪重大税源变化轨迹,通过税负分析、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方式,深化宏观税源分析工作,准确把握经济税源运行特征。强化专题税收分析,对传统骨干税源行业、处于成长期的行业龙头企业、“861”计划重点投资的新增税源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进一步把准收入脉搏,指导组织收入工作开展。
  (三)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坚持管住税源、掌握税基,推进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深入税源数据综合应用,依托重点税源预测、预警分析、一户式管理、综合分析等税源数据查询分析平台,实时掌握各税种、地区、行业等的收入预测、申报入库等方面的税源信息,实现数据资源的增值应用。推进税源管理进程,实时查找和纠正数据质量、管理质量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
  三、全面执行税法,提供政策服务
  全面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合理运用各项税收政策,把政策的导向与经济的发展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皖北加快发展服务。
  (一)大力落实政策。实施丰源工程规划,大力落实税收政策,做到应征尽征、应抵尽抵、应退尽退、应减尽减、应免尽免。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关于农产品加工及农业产业化、节能减排、资源利用、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的作用(详见附件)。
  (二)积极争取政策。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皖北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的特点,围绕煤化工、农产品加工和劳动密集型等皖北地区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其他新兴产业的发展现状开展调研,努力找准税收与经济的最佳结合点和着力点。针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皖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争取更加有利的政策。如积极争取将皖北煤矿利用瓦斯发电项目纳入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积极争取将煤矿的矿井、巷道的进项税款纳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积极争取光伏产业、硅产业、中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改进管理办法。科学设计和优化办税流程,清理和压缩办税环节,实现涉税业务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全程服务、按时办结。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取消非法定的事前调查核实环节,注重事后监督和检查,大力推行一窗式受理、集中式审批,并逐步推行网上审批,不断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下放出口退税管理权限,以简化管理层级,加快办税进度。
  四、加强行风建设,提供环境服务
  税收环境是皖北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机关要大力改进工作作风,深入推进效能建设,不断增强干部业务技能,着力规范和整顿税收秩序,努力为皖北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权益保护。切实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等问题,坚决制止各种损害纳税人权益、影响国税部门形象、不利皖北加快发展的行为。继续加大“六个严禁”落实力度,制止和查处国税人员有吃、拿、卡、要、报和其它损害纳税人的行为。积极参加政风行风评议活动,推动政风行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畅通救济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规范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处理和反馈。利用网站、办税场所等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方便纳税人查阅和监督。认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切实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二)推进效能建设,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梳理涉税资料,实行一次采集、信息共享,避免纳税人相关资料的重复报送。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在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一站办结。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涉税调查、检查工作,能合并的尽量合并,避免多头下户、重复采集、交叉检查等问题。推行网上办税、上门办税、电话办税、邮寄办税,积极推行网上一体化办税,逐步实现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申报缴税、涉税申请、信息查询等涉税业务的多元化办理。
  (三)抓好干部培训,增强业务技能。重点加强对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员、税务稽查人员和12366服务热线人员的教育培训,更新业务知识,增强业务技能。在抓好税收业务培训的同时,抓好服务礼仪、应急处理等技能的培养,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培养骨干队伍,建立纳税服务人才库。开展“百名纳税服务之星”评选活动,充分激发国税人员服务发展的积极性。
  (四)规范税收秩序,维护发展环境。对涉税违法犯罪纳税人的查处,就是对合法经营纳税人的服务;对税收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就是对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的维护。对征管基础相对薄弱、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行业和地区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整治,大力查处大、要案件,深入打击制售假发票和虚开代开发票行为,努力做到查处一个企业,规范整个行业,维护一方发展。同时,适应增值税转型及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重点打击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各种虚开骗抵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出口骗税行为,使税收优惠政策真正用在刀刃上,真正在促进皖北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积极调研分析,提供决策服务
  各级国税机关要围绕皖北经济发展中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开展调研、分析,努力为党政领导和企业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一)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开展调研。省委、省政府为加快皖北发展作出了重大部署,制订了多项政策和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意图,积极主动地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开展调研。既要围绕煤化工、农产品加工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皖北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发展突破开展调研,促进皖北不断壮大支柱产业;也要针对加快皖北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开展调研,促进皖北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二)围绕地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各级国税机关要注意把握皖北经济发展的脉搏,高度重视本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带着问题去调研,积极为领导排忧解难。各地每年都要选择几个课题,努力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向地方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皖北发展作出更积极的贡献。
  (三)围绕培育支柱产业和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开展调研。各级国税机关要针对皖北的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和竞争优势,合理选择部分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重点帮促对象,及时提供有关政策信息,主动帮助落实税收政策。省局将皖北的重点税源企业纳入定点联系企业名单,通过税企邮箱、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涉税诉求,解决实际困难。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确定对口联系点,深入企业实地了解企业困难以及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企业掌握税收法规、政策,把握经营发展方向。广大国税人员要在日常工作中,积极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为皖北发展添砖加瓦。
  附件:关于支持皖北加快发展的40条措施
  二○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
  关于支持皖北加快发展的40条措施
  一、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切实贯彻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允许企业抵扣新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支持企业更新技术装备,促进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对皖北煤矿将瓦斯开采业务单独剥离,按抽采、销售煤层气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二、大力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积极帮扶农民增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中药材的种植所得,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林产品的采集所得,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内陆养殖所得,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农资生产销售企业发展。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加农资供给。
  六、支持粮食流通企业发展。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七、支持饲料企业发展。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八、支持化肥生产企业发展。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九、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
  十、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四、支持企业技术转让。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六、鼓励创办软件生产企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销售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十八、支持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支持集成电路生产、封装企业扩大投资。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支持动漫产品自主开发。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一、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对生产销售航空煤油,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十二、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十三、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二十四、促进发电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利用垃圾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十五、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国家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10年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二十六、鼓励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十八、鼓励企业降低污染排放。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十九、鼓励水资源综合利用。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增值税;对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三十、促进贵金属的生产和流通。对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即征即退增值税。
  三十一、鼓励单位安置残疾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十二、支持个体残疾劳动者自谋职业。对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十三、支持公共基础建设。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三十五、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事业发展。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三十八、促进教育科研事业发展。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十九、促进文化企业转制。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十、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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