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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下放及重新办理财政登记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企二[2001]49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3-26
实施时间: 2001-4-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外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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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了贯彻市政府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和下放经济审批事项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原由我局承担的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下放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由我局负责管理的市级、中央级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下放企业)的以下财政财务管理事务,下放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实行注册地管理。
  (一)财政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中方财产转移手续及日常财务审批事项;
  (三)财政年检(从2002年起);
  (四)年度会计决算的编报;
  (五)年度财务报告的核查;
  (六)其他按规定办理的事项。
  二、为了便于企业与区(县)财政局建立财政财务管理关系,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同时,由于今年启用财政部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和新的财政登记软件,因此,下放企业须重新办理财政登记。为了避免新设立的企业及发生变更事项的下放企业重复登记,增加企业负担,请企业分别以下情况办理:
  (一)从2001年4月1日起,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发生变更事项的下放企业,直接到注册所在地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
  (二)未发生变更事项的下放企业,从2001年6月1日起至8月31日,到注册所在地区(县)财政局重新办理财政登记。
  企业办理完财政登记手续后,领取新的财政登记证。下放企业原有的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和财政登记卡在办理手续时交回。
  三、鉴于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为非企业法人,且土地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已划转地税部门,为简化管理,不再纳入财政登记的范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也不纳入财政登记范围。
  四、有关具体事项,请与注册所在地区(县)财政局联系。
  附件一:各区(县)财政局主管三资企业科室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区县财政局
主管科室 办公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东城区 企财科 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2号  100027 64153606
      64162266-208
西城区 合资科 西四北大街237号  100034 66161876
崇文区 企财科 崇文区长青园1号楼100061 67151041 67120332
宣武区 企财科 宣武区长椿街甲24号 100053 83154191 63183886
朝阳区 企财科 朝阳区团结湖北里9号楼  100026 85985777 85986665
丰台区 合资科 丰台区望园西里27号100073 63814044
石景山区 合资科 石景山区古城北路 100043 68840836 68862013
海淀区 企财科 海淀区西苑操场甲3号  100091 62881062 62881994
门头沟区 企财科 门头沟区滨河路56号 102300 69844188 69844196
房山区 工管科 房山区良乡西门外南路  102488 69377943
昌平区 工企科 昌平区东环路  102200 69742051
顺义区 合资科 顺义区新顺南大街 101300 69468458 69468461
通州区 企财科 通州区新华大街226号  101100 69551741 69535579转
大兴县 合资科 大兴县黄村东大街35号  102600 69244293
平谷县 企财科 平谷镇府前西街18号 101200 69962503
      69965500-2418
    怀柔南华大街17号 101400  
怀柔县 企财科 (地税大楼6层) 69643467
密云县 企财科 密云县城东门外 101500 69041395 69046701
延庆县 企财科 延庆镇新城街8号  102100 69102960 69102796
燕山区 企财科 燕山区燕房路50号 102500 69346167 69346170
北京经济技术     67880047
开发区(亦庄) 企财会计科 开发区隆庆街甲3号     100076 67889640
  附件二:办理财政登记应提供的材料(复印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
  5、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证明;
  6、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证书;
  7、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8、外商投资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9、银行开户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或预留印鉴卡。
  另:①企业填写的财政登记卡须加盖企业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章;
    ②下放企业重新办理财政登记(包括变更登记)时,须将原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及财政登记卡交区(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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