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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2008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征[2009]77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3
实施时间: 2009-9-3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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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分局、莲都分局,市地税局第一、二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提高纳税人的荣誉感和税法遵从度,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根据《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浙地税发[2009]55号)和省局相关规定,结合丽水实际,现就开展2007-2008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省局相关文件精神,特别是《实施办法》相关内容,严格按照省局要求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一)市、县(市)国、地税局要联合设立纳税应用等级联合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地税征管处、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辖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审定工作。
  (二)市国、地税联合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市本级A(AA)和D级纳税人的审核认定;全市AAA级纳税人的审核上报工作。
  县(市)国地税联合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对A(AA)和D级纳税人的审核认定;将推荐为AAA级纳税人的名单上报市国地税联合评定委员会。
  市本级B和C级纳税人由国、地税各税务分局直接评定,报市国、地税联合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县(市)的B和C级纳税人的评定工作由各县(市)国地税评定委员会确定。
  (三)纯地税纳税人由地税部门单独评定,国地税共管户采取国税部门受理、联合评定的方式,由国税部门负责发放和受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初审完成后交地税部门审核,最后由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规范操作,确保公平。评定工作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程序和要求执行,并适当结合纳税人的社会贡献度,要严把质量关,认真负责地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公开、公正,切实发挥A级纳税人的示范效应以及D级纳税人的惩戒效应。根据评定结果积极落实各项激励和监控措施,加强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提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社会影响力,让更多的纳税人参与到评定工作中来。要将评定有关要求及时通知纳税人,并做好辅导工作,确保评定工作顺利完成。
  各县(市)国、地税局应在10月15日前完成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及时将评定情况以正式联合文件形式于10月30日前分别向市国、地税局(征管处)报送,联合评定的A级(AA级)和D级纳税人名单、AAA级纳税人推荐名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表,作为总结文件的附件同时上报(格式详见附件1-5,用EXCEL表格形式拷出,同样以EXCEL表格形式报送)。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要认真做好管辖范围内纳税人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的受理、收集、初审和资料交换工作,经分局联合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于10月30日前将初审定为A(AA、AAA)级纳税人和D级纳税人推荐名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表、评定表上报市局联合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各级国、地税稽查局应将评定属期内稽查有问题的纳税人名单和相关涉案资料于9月30日前汇总传送给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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